AI智能体(AI Agent)正推动人机交互从“人找App”转向“用户指示智能体完成任务”。当智能体代替用户访问一个个App、调用其中的数据与功能时,它需要获得谁的授权,用户本人的授权是否足够,平台方的许可是否不可或缺,已成为摆在产业发展面前的基础性法律问题。对此,行业实践多以用户本人的授权为运行基础;部分法律观点则主张推广“双重授权”规则,在用户授权之外叠加平台授权。需要注意的是,“双重授权”规则系司法机关在成文法缺位时期解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一般条款形成的个案裁判观点,其普遍化缺乏规范基础;成文法体系始终以信息主体的同意为合法性枢纽,2025年修订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三条第三款更以行为规制取代了授权前置。面向智能体的规模化应用,宜建构以“用户中心授权”为基础的授权规则体系,在激励产业创新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之间实现平衡。